关于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31 18:27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法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有关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牛牛网络作为国内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中的一员,对各种网络犯罪活动持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对有想利用牛牛网络产品进行网络犯罪的,我公司网络安全团队将持续严厉打击、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公司一直严格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针对牛牛网络所有产品使用者均采取最严格的支付宝芝麻扫脸实人实名认证,产品使用日志记录超过1年留存,包含各种宽带使用的记录信息,同时针对用户信息及产品通过各种异常监控及技术手段进行巡检及不定期随机抽查。

 

      我们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举报及通过自查自纠,对没有购买过产品或产品到期很久的“死”账户未进行活体实名认证的会员账号进行措施性冻结,账号无法登录,以保护该部分用户的个人信息。

 

      牛牛网络提醒:公民利用互联网产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牛牛网络服务条款》、《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及刑事犯罪,将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牛牛网络团队呼吁广大用户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学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产品使用规范。同时欢迎举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规代理ip、违规爬虫、非法匿名ip、薅羊毛、非法刷单、诈骗、木马钓鱼、非法扫描、网络攻击等等,牛牛网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规则,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配合执法机关维护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用户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网络空间和社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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